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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曜琛教授獲《新學林法學》期刊邀稿  深度評析商業事件定暫時狀態處分制度之實務運作(財法系)

財法系何曜琛教授接受《新學林法學》期刊邀請,於第 12 期期刊中發表裁判評析專文〈商業事件定暫時狀態處分──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度商暫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針對近年企業經營權爭奪案件中備受矚目的「商業事件定暫時狀態處分」制度,結合最新實務裁定,進行深入而系統性的分析,獲得學界與實務界高度關注。

文章中,何曜琛教授首先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度商暫字第 19 號裁定之事實背景加以說明。該案涉及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會決議效力、董事與監察人席次調整,以及大股東與少數股東間對於公司經營權之重大爭議。少數股東主張,多數股東藉由章程修訂與董事改選,實質排除其參與公司經營之可能,並進一步聲請法院作成定暫時狀態處分,以維持原有公司治理結構。然法院最終以聲請人未能充分釋明「保全之必要性」為由,駁回其聲請。在裁判評析部分,何教授以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64 條為核心,詳細說明商業事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法制定位與審查要件,並與民事訴訟法中一般定暫時狀態處分制度進行對照。

此外,何曜琛教授亦從實務觀點出發,歸納近年商業法院關於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類型,並依其所涉及之權利性質,區分為與股東權行使、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執行等不同面向,說明法院在審查保全必要性時,如何運用比例原則與損益衡量理論,避免定暫時狀態處分成為經營權爭奪中的策略工具,而過度干預公司正常運作。何教授特別指出,定暫時狀態處分在企業經營權爭奪案件中,雖具有防止事後救濟落空的重要功能,但若准許標準過於寬鬆,反而可能造成董事會運作停擺、公司治理失衡,甚至影響交易安全與市場信賴。因此,如何在保障少數股東權益與維持公司治理穩定之間取得平衡,正是現行實務與學界共同面對的重要課題。

何曜琛教授於該篇專文中不僅回應了近年企業經營權爭議頻繁出現的實務需求,也對商業法院在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中所採取之高度審慎立場,提供了具體而清楚的理論說明,期待能為企業法務人員、訴訟代理人、公司治理研究者,乃至於關注商業法院實務發展的讀者,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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